公报案例:通信专营公司享有小区通信管线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共有权与选择电信服务的自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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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
通信专营公司享有小区通信管线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共有权与选择电信服务的自由,应属无效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
案例要旨:
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在小区交付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通信运营公司与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小区内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由通信运营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侵犯了业主选择电信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应属无效。
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南京分公司)发生恢复原状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长城公司诉称:2013年9月18日,其与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社区宽带互联接入合作运营协议》。后其依照协议在南方花园小区布线施工。2014年 9月27日,其工作人员发现前述小区内其铺设的多处光缆被剪断(5653米4芯光缆以及 1056米48芯光缆),1309米双绞线被剪断抽出带走,其工作人员向110报警。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岔路派出所查实系被告铁通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剪断光缆以及双绞线。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故其请求法院判令铁通南京分公司将剪断的光缆以及双绞线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铁通南京分公司辩称:2014年9月,其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检中发现有所有权不明的废旧缆线,于是进行了清除,现无证据证实原告长城公司系缆线的所有权人。即便长城公司是缆线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江苏分公司)与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2001年10月25日签订的《经纬房产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其公司对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内户外管道以及楼内户线通道享有专有使用权,长城公司无权在其专属通信管道内铺设光缆。综上,请求驳回长城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3年9月18日,原告长城公司(甲方)与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仟泰公司)签订《社区宽带互联接入业务合作运营协议》1份,约定:甲乙双方在南方花园小区共同建设社区宽带网络;甲方承担信息化社区的网络工程建设的投资、设计、施工、维护以及技术改造,为该小区提供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甲方有权使用社区内现有的网络线路、设备。后长城公司在南方花园小区的户外通信管道以及楼内户线通道内进行了缆线的铺设。2014年9月,被告铁通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将长城公司在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铺设的合计总长5653米4芯光缆、1056米48芯光缆以及1309米双绞线剪断并将其中的双绞线抽出带走。长城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缆线被剪断以及丢失后于2014年9月27日报警,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岔路派出所处警。
另查明,2011年6月26日,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仟泰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 6月30日,约定:甲方选聘乙方为南方花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提供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等服务内容;乙方经营管理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收入扣除相关经营支出成本后,剩余费用补贴物业服务费用。前述合同有南方花园 C组团业主委员会盖章。
2001年10月25日,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乙方,原名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与经纬公司(甲方)签订《经纬房产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为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电话业务经营商,乙方负责该小区内的电话安装、维护、经营;甲方负责小区内的户外管道及楼内户线通道建设,楼内引入线到户的建设,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合作期内,使用权归乙方;乙方负责电话交换机房内的设备、户外电缆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协议合作期20年;合作期内,甲方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不再与其他公司进行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合作;任何一方在合作期内发生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变更,影响该项目的合作和经营,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前六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向所有权或管理权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书以继续履行本协议条款。2002年7月17日,铁通南京分公司成立。
再查明,经纬公司系南方花园小区开发商,南方花园小区系分期开发分批交付, C组团最后一批房屋于2009年交付。
审理中,铁通江苏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1份,载明:其在2001年10月与经纬公司签订了《经纬房产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协议签订后铁通南京分公司成立,其将南京地区的资产转交给铁通南京分公司,与之所涉及相关协议的权利及义务也一并转移给铁通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铁通江苏分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的《经纬房产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约定协议合作期20年内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内通信管道由铁通江苏分公司专属使用,该条款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公司接入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限制了小区业主自由选择电信服务的权利,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应属无效。故被告铁通南京分公司依据《经纬房产南方花园C组电话协议书》辩称其对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内户外管道以及楼内户线通道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配套的通信管道应属于公用设施的一种,是开发商建设小区楼盘时必须建设的满足建筑物专有部分功能需求的配套设施之一,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后,通信管道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交付后,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属南方花园小区C组团业主共有。仟泰公司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以及经营管理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仟泰公司有权处分业主共有的通信管道,原告长城公司依据与仟泰公司签订的《社区宽带互联接入业务合作运营协议》有权在南方花园小区的通信管道内铺设缆线。
铁通南京分公司在发现通信管道内有非属其公司的缆线后,未查明缆线所有权人自行采取剪断缆线并抽出部分缆线带走的行为侵害了长城公司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长城公司要求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判决: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剪断、抽出的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缆线恢复原状;如在前述期限内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恢复,由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自行恢复,恢复费用由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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